上海崇友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崇友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7617号
原告:上海崇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浏翔公路**。
负责人:游本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烨,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注,注册地址重庆市潼**桂林街道办事处春阳街**/div>
法定代表人:彭绪仁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局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崇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敏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樱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