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6512号
原告:上海崇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游本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烨,女。
被告:重庆蓝天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詹金龙。
原告上海崇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蓝天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原告已向被告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崇友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张晓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贡 政
书 记 员 张文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