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友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崇友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956号
原告:上海崇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确认送达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游本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梁池才。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筑慧
人民陪审员  许梅玲
人民陪审员  周 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樊佳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