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956号之一
原告:上海崇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游本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斌,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梁池才。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崇友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崇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筑慧
人民陪审员 许梅玲
人民陪审员 周 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樊佳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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