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5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天炬长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二区221号楼801、802。
法定代表人:于庆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乐,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国文,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上海崇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浏翔公路2555号。
法定代表人:游本立,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特色医学中心(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6医院)。
法定代表人:顾建文,院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天炬长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上海崇友电梯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特色医学中心(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6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4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陈伟红
审 判 员 符忠良
审 判 员 付晓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修娟
书 记 员 张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