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10014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XX市XX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告:**,男,汉族,住XX市。
被告:***,女,汉族,住XX省XXX市。
被告:**市丰润区侨泰木业加工厂,住所地:XX市,注册号:XXX。
经营者:***。
被告:***,女,汉族,住XX市。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市丰润区侨泰木业加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