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民初1331号
原告:山东建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革,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靖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柯靖,经理。
原告山东建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靖舒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建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8元,减半收取2169元,保全费1533元,共计3702元,由原告山东建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耿曙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董 杰
书 记 员 郑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