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3民初4190号
原告:唐山市诚泰骏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南路和谐家园3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唐山市建设实业经营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北新东道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唐山市诚泰骏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建设实业经营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唐山市诚泰骏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诚泰骏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山市建设实业经营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