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民初4178号
原告:保定市昂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乡太保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095209324K。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男,汉族,1982年2月18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河北天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46879971Q。
原告保定市昂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保定市昂硕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昂硕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9.7元,由原告保定市昂硕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爱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