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天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黔0302民初4523号 原告:河北天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中路1206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4687997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万**路***还房小区26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22180808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天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天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天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付的勘察工程款2201030元(大写:贰佰贰拾万壹仟零叁拾元整);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以220103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0日起,按合同17.3.3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二,暂估算至2023年2月20日)466618元(大写:肆拾陆万陆仟***拾捌元整);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6月,原告与中交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成都惟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对“海龙水库1保区移民异地搬迁安置点项目勘察一设计一采购一施工总承包”项目进行投标,于2019年7月30日中标,勘察中标单价为130元/米,原告为项目勘察单位。2019年8月,联合体(原告作为勘察乙方)与被告(建设单位)甲方签订《海龙水库1保区移民异地搬迁安置点项目勘察—设计—采购一施工总承包合同》。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原告按合同要求对该项目进行详勘和补勘工作,详勘钻探工作量23298.8米,结算详勘费用3028844元;补勘钻探工作量3632.2米,结算补勘费用472186元,详勘和补勘工作量共计26931.4米,总勘察费3501030元;工程进度审核表(结算书)中工作量和勘察费等均由相关单位(施工单位-牵头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建设单位)审定后签字**。2020年3月9日提交送审通过的勘察成果报告、合格证等由被告单位签收(签收人:向力);原告在未收到勘察费的情况下配合被告完成项目基础验槽、验收工作,至2020年11月本项目基础施工完成,即勘察服务工作基本完成。按合同17.3.1约定,“勘察费支付进度:勘察报告通过审查后10日历天内支付至应付勘察费总额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历天内付清余款”。本项目勘察费至2020年3月19应付工程款为2800824元,至2020年11月30日(勘察服务工作完成)应支付全款即3501030元。2021年2月9日仅支付1300000元,欠款2201030元至今未支付。据此,原告多次向被告电话催收、函件催收和现场催收均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为谢。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的勘察工程款2201030元不认可,案涉合同勘察部分总金额为3501030元,按合同约定,我公司现在只应支付总款的80%,扣除我公司已经支付的130万元,所以我公司现只应支付原告公司勘查工程款1500284元;违约金起算时间有异议,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告河北天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惟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于2019年7月被确定为海龙水库1保区移民异地搬迁安置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中标人。 原告(勘察乙方)、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乙方)、成都惟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乙方)与被告(发包人甲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载明,工程名称:海龙水库1保区移民异地搬迁安置点项目,工程地点: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龙镇。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8月30日(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8月2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65日历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勘察费支付进度:勘察报告通过审查后10日历天内支付至应付勘察费总额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历天内付清余款。勘察费由发包人直接支付至勘察单位指定账户。 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20年3月19日签订的《海龙水库1保区移民异地搬迁安置点项目补充勘察协议》中载明,……1、详勘报告仅按“一柱一孔”进行勘察,由于场地地质情况较复杂,地层岩石属可溶岩,溶沟、溶槽,溶孔、溶洞较发育。为进一步查明地质情况,确保建筑安全,经各参建单位研究决定对地质情况不明桩孔、柱基进行补充勘察。2、本次补充勘察费用仍按主合同约定执行,即:130元/m,总费用最终以结算为准。3、支付方式及其他条款按主合同约定执行。4、提供补充勘察报告4套(包含电子版)。…… 经2020年4月审核确定,累计完成勘察费用为3501030元。原告分别于2020年3月、2020年5月向被告提交了勘察报告等资料。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支付1300000元、案涉工程海龙水库1保区移民异地搬迁安置点项目未竣工验收。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案涉工程现并未竣工验收,故被告现应支付原告的勘察费为1500824元(3501030元×80%-1300000元)。同时综合考虑原告诉请、被告答辩等本案实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以1500824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原告诉请的超出前述范围的勘察费及违约金,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天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勘察费1500824元,并支付该款从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河北天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0元,由原告河北天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634元,由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9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冉 冉 附件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拒不履行即违法。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产生以下的后果: 1.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冻结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资金;查封房屋等不动产;扣押车辆等动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法接受搜查、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等措施。 2.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将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和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可减少因法院强制执行产生的债务利息、***行金、执行费用等依法应当承担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