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民初1207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义,男,汉族,1981年4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陵城区陵城镇东关村。
法定代表人:李晓丹,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甄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歌
书 记 员 沈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