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03民初848号
原告:沧州市中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泰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6号楼107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0826879K。
法定代表人:吕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崭峰、苏宝杰,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城区。
被告:***,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陵县经济开发区北辰路中段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8170295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陵城镇东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7337316604。
法定代表人:李晓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沧州市中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沧州市中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8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原告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8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毁损、赠与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雯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