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

某某、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民初667号
申请人:***,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申请人: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南环路104国道东段北临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丹,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丽
书 记 员 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