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德中执字第193-5号
申请执行人:户博辉,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生,
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饶阳店镇户庄村23号。
被执行人: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陵县经济开发区北辰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田宝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镇东关村。
法定代表人:李晓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户博辉与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日委托德州德嘉拍卖有限公司,2017年9月25日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陵国用(2014)第000281号、(2014)第000279号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房权证号为陵县字×××号的房产和地上附着物进行了两次拍卖,因无人报价而流拍。2017年12月19日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财产进行了变卖,买受人德州嘉汇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109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州市陵城区开发区北辰路西首南侧土地证号为陵国用(2014)第000281号、(2014)第000279号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房权证号为陵县字×××号的房产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买受人德州嘉汇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德州嘉汇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德州嘉汇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宝栋
审 判 员 张志秋
代理审判员 包 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