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03执13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晓丹、宫彩彬、田宝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403民初12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87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和2021年4月29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2、2020年12月24日(执前调)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经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3、本院查明各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多家法院的多起案件查封,本院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德州东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州市××城区开发区北辰路西首南侧房产(陵国用<2014>第000281号)、车辆鲁NM78810车一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宫彩彬、李晓丹名下现代城19号楼4单元502室房产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晓丹名下鲁N×××××车一辆。未查询到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5、2021年5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悬赏,以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认可本院执行行为,目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不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彩平
审判员 侯燕飞
审判员 王玉红
书记员 王洪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