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324民初2568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俊贺,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左县公营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北公营子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与被告喀左县公营子镇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接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到本院立案庭补交诉讼费393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