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公营子镇建筑工程公司

喀左县宏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喀左县公营子镇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324民初2240号
原告:喀左县宏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冶金铸造工业园区下三家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喀左县公营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公营子镇。
第三人:***,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喀左县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住喀左县。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喀左县宏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喀左县公营子镇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喀左县宏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喀左县公营子镇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自接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到本院立案庭补交诉讼费2900元。
代理审判员张可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