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民终16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利州街道建设路鑫海花园小区2号101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喀左县公营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公营子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师,住址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喀左县。
上诉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喀左县公营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喀左公营子镇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左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4民初6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且不具有无效情形。据此,***新房产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朝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新房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毕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