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公营子镇建筑工程公司

喀左鑫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左县公营子镇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3执监139号
申请执行人:喀**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田秀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新,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喀**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喀左县公营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公营子镇。
法定代表人:高翔,公司经理。
喀**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喀左县公营子镇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以(2017)辽13执42号案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10月29日以执行裁定将朝阳仲裁委员会朝裁字(2017)11号裁决书指定由朝阳县人民法院执行,现因该指定行为不当,本院决定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7)辽13执4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艳
审判员 邢 玉 杰
审判员 徐 战 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可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