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公营子镇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喀左县公营子镇建筑工程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4民初372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被告:喀左县公营子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北公营子镇。
法定代表人:高翔,经理。
被告:岳宝森,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住喀左县。
被告:***,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喀左县公营子镇建筑工程公司、岳宝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0元,减半收取39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任佳明
书 记 员  赵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