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润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宏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润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108民初175号

原告:山西宏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江。

被告:***。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国。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书昌,总经理。

被告:***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怀增,总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战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

原告山西宏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山西宏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宏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宏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1.76元,减半收取2615.88元,由原告山西宏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伟

人民陪审员  边利钢

人民陪审员  王 凯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