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润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润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5民终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凤仙,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周贤、李斌,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启,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宏昌,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梅凤,女,汉族。系崔宏(红)昌妻子。
上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宏(红)昌、赵梅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建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建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裴红卫
审判员  吕建伟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