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润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08民初796号
原告:**,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山西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山西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
被告:山西新华化工厂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新华化工厂经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2022年3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计2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