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茂钢结构有限公司

宁波天茂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宁波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9574号
原告:宁波天茂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振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8105828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1681660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天茂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天茂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宁波天茂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