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3529号
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金溪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聘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虹路8号215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聘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