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茂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上海聘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3529号 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金溪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聘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虹路8号215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聘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