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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9013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8105828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