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红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8373号
原告:北京世纪红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V298。
法定代表人:刘晓晶。
被告: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2幢四层110室。
法定代表人:姜大力。
原告北京世纪红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世纪红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表示拒绝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世纪红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付瑞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秦雅维
书 记 员 赵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