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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文化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民初13854号 申请人:某文化公司。 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 申请人某文化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文化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文化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明确的财产线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