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龙安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2民辖终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1号楼8层875室(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龙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星西路106号院2号楼16层16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龙安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龙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5民初26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水晶石公司上诉称,首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该条例所涉装修工程包括了对建筑物内外进行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所有工程建设活动。其次,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定义,所谓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载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建筑地面、抹灰、外墙防水、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饰面板、饰面砖、幕墙、涂饰、裱糊与软包等子分部工程。由此可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范畴。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布展装修,合同附件中的《报价单》中装修部分具体内容也包含了隔墙、造型墙、灯箱、走廊、吊顶、护栏、预埋件、门、桥架、布管、布线等。其内容符合条例关于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界定。因此中龙安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布展装修属于建设工程。最后,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项下的三级案由。综上,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到本案中,根据案涉装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装饰装修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应当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有误,应当纠正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专属管辖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龙安公司对于水晶石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装饰装修合同一般是为了房屋装修而签订的合同,是就发包人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的协议。 本案中,中龙安公司主张水晶石公司将位于延庆区北控基地展厅的北京20**年冬奥会延庆赛区展示指挥中心布展实施项目交由中龙安公司施工,双方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亦为布展装修。故此,案涉工程并非是对房屋进行装修的施工。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争议为承揽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水晶石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中龙安公司选择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水晶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