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光线印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11476号 原告:北京光线印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20层2008-2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2幢四层1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光线印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光线印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北京光线印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光线印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