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8967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俊(系原告长子),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韩韩,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京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张湾村。
法定代表人:王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栋梁,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腾飞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长荣英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园永兴道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桐,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一帆,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京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长荣英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楷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