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鸿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腾飞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超,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鸿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马夫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鸿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7民初6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其与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就案涉项目签订的分包合同以及刘希成的申请,刘希成在申请中自认是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案涉项目的现场负责人。鉴于上述情况,应追加天津市远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刘希成为本案的第三人,审查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及实际履行情况,依据天津市鸿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决。本案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7民初60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权
审 判 员  张 帆
审 判 员  毕云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宝真
书 记 员  贾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