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2876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送达确认地址)。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腾飞路1号(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8638003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北环路巴川街道办事处1幢2**2-1(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6593440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财,男,成年,住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贺 荣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