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2876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送达确认地址)。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腾飞路1号(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8638003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北环路巴川街道办事处1幢2**2-1(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6593440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财,男,成年,住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贺 荣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