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2876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北河东村398号(送达确认地址)。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腾飞路1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北环路巴川街道办事处1幢2**2-1(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财,男,成年,住淄博市周村区永安办事处旧村改造项目部。
原告***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贺 荣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