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2876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北河东村398号(送达确认地址)。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腾飞路1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北环路巴川街道办事处1幢2**2-1(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财,男,成年,住淄博市周村区永安办事处旧村改造项目部。 原告***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贺 荣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