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267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聚兴道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哲,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腾飞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冯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俊,重庆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冶金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津0116民初267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677873.64元以及其他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等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天津市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审结,判后原、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撤回保全申请,原告申请符合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