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1065号
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北六路99号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北六路99号丝绸之路经济带旅游集散中心(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
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2522916.47元,后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13491.67元),由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负担25元,剩余13466.67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