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1066号
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北六路99号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北六路99号丝绸之路经济带旅游集散中心(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3697749.92元,变更诉讼标的为8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6382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36357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
审判员 韩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