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

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双河市会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0502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双河市会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双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河市会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1)兵0502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71148.29元,已执行0元,尚有71148.29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双河市会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琦 审判员 智 京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