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234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北六路99号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32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的存款、收入721,962.17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负担本案执行费9,620.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兵团市政轨道交通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