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1280号
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高铁北六路99号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德坤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南路26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机电公司)与被告新疆德坤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坤房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受理。
原告诉称,2017年10月31日,原告利安机电公司与被告德坤房产公司签订电梯采购安装合同,合同总标的263.6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电梯采购安装义务,被告支付2,504,770元,余131,830元未付。事后,原告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无果,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德坤房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争议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法院,而被告住所地虽位于米东区米东南路2600号,但该地区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管理的范围,且十一师辖区案件目前归集于乌鲁木齐垦区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垦区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兵团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民事案件:(一)垦区范围内发生的案件;(二)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三)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经查,虽说被告德坤房产公司住所地位于米东区米东南路2600号,但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二钢达丰社区管理委员会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显示,该区域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管理的范围,故被告德坤房产公司关于涉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属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宝 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候金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