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

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与某某市项目代建管理局、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某某分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2301民初4680号 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北六路99号丝绸之路经济带旅游集散中心2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项目代建管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建国西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前期科科长。 被告: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分院(**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青年南路73号。 负责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院医患沟通办主任。 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项目代建管理局、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分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市项目代建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分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采购安装费1,061,200元、违约金513,360元;2.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及理由:2013年10月,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电梯采购安装合同,合同总价6,500,000元,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第二被告将合同权利义务交第一被告履行,并约定如发生争议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增加费用410,000元,总价为6,910,000元。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支付了5,848,800元,剩余1,061,2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市项目代建管理局辩称,需经审计才能付款,然后目前为止一审结算,按照政府的投资要求,5000万以上必须要经二审,二审原告不太配合,导致二审定案报告没有出来,无法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分院(**市第二人民医院)辩称,2013年签订电梯安装合同没有异议,是**市人民政府投资新建的,原**市第二人民医院签订了本案当中涉及的电梯的采购和安装合同,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当中,由于该项目全部资金是由政府投资,最终交给**市代建局进行管理,**分院没有参与合同的履行,包括付款、验收等。**分院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请求法庭驳回原告方针对**分院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提交电梯销售合同一份、**市新区综合医院电梯安装合同一份、补充协议2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单一份、签证一份、电梯监督检验报告14份、电梯移交单1份,经质证,被告**市项目代建管理局、被告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分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无异议;被告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分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提交昌市发改投资2012第230号文件一份、2012年1月6日八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一份、昌市卫字2013115号文件一份、合作框架协议一份,经质证,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被告**市项目代建管理局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提交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3份、汇兑来账凭证2份、中国银行进账单1份、国内支付业务回款单2份,经质证,被告**市项目代建管理局、被告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分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对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0月14日,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卖方、乙方)与**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买方、甲方)签订《电梯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用于**市新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二期电梯设备采购项目的东芝牌(12部)、东洋牌(2部)电梯,数量共计14台,型号:ELCOSMO(系列客梯及医梯)、TEJ500(污物梯)、TWJ250(洁净梯)。总价4,944,000元,本合同总价包含设备价、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相关税费、关税等全部费用。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此款在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特种设备安全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于7日内无息返还乙方。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应将定金合同总价的30%计1,483,200元支付到乙方账户,定金到达乙方账户后,合同生效。甲、乙双方图纸确认后(***签字**),乙方正式安排生产厂方生产,该电梯的生产周期为90天,自乙方向生产厂家发出生产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须于发货前60天向甲方厂家发货单,甲方收到厂方发货单后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即1,483,200元,乙方收到此汇款60天内,按本合同的约定发货,***逾期付款,则发货时间将相应顺延或另行商定。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特种设备安全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乙方验收款20%,即988,800元,合同总价的15%经审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即741,600元。剩余合同总价的15%即247,2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甲方于7日内付清(无息)。甲方付款方式为:转账支票或银行电汇,为保证乙方及时收到甲方汇付的合同设备款项,按时安排合同设备的生产和发运,甲方应在每次汇款时将有银行签章的汇款底联,注明本合同编号,传真至乙方,以便乙方查收所汇款项。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货物技术条款中设备产地及质量保证条款、货物及系统的资料交换及售后服务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货物技术条款的要求。由于甲方违约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合同设备价款时,甲方应预期告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反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其支付办法是,每延迟一日,违约****支付合同设备价款的万分之五。 同日,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卖方、乙方)与**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买方、甲方)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安装上述14台电梯,合同总金额1,556,000元,本合同总价包含技术资料、安装调试、特检部门的检测费及相关税费。甲方须于合同签订,收到乙方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排产确认单后,将合同总价的30%计466,800元,支付合同中的乙方账户。甲方须于发货前60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计155,600元,作为第二期款支付给乙方。设备到货后,人员进场安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20%计311,200元,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特种设备安全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计311,200元,合同总价的15%等审计决算后支付乙方,余5%为安装质量保证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甲方于7日内付清(无息)。电梯安装完工后5天内,甲方委托乙方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在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方按照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安装费的余额,乙方收到合同规定的款额后3日内,甲、乙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签署移交纪要,移交有关资料证件。如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照双方约定的安装工期计划进行安装、调试(如停电、土建延迟等原因)安装工期顺延,且甲方承担停工期间所有设备和部件的保管责任及乙方由于停工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如果停工期超过6个月,则甲方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为每延迟一周,违约金为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 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乙方)与**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甲方)签订《“**市新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二期”12部电梯井道整改的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于10部医用电梯井道为钢梁结构无圈梁需新增加钢梁及12部医用电梯机房开**,须追加费用,经谈判,总价为245,000元,总价包含材料、人工、运输、税款、其他等费用。付款方式:按主合同付款比例同期支付。 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乙方)与**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原甲方)、**市项目代建管理局(甲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因上述项目于2014年1月28日移交建设单位**市项目代建管理局代建,并支付剩余项目合同款,发票开具给**市项目代建管理局,因此,经三方协商,合同的甲方须进行变更,前述《电梯安装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及合同的具体履行,由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与新的合同继承人**市项目代建管理局承担与履行,原**市第二人民医院所有的权利义务由**市项目代建管理局承继,如发生纠纷**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市项目代建管理局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3月24日,**市项目代建管理局与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新疆高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形成《签证》一份,电梯新增费用总计165,000元。 2015年7月21日,**回族自治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对其中12台电梯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2018年9月28日,**回族自治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对剩余2台电梯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 2015年7月24日,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向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分院移交产品出厂合格证、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电梯使用标志、限速器调试记录与检验报告、安全钳调试证明书、八大形式试验合格证(包括**)、随机资料(ELCOSMO-E、ELCOSMO-LL、**)、钥匙(锁梯、操控盘)。并在电梯移交单中注明“上述电/**已于2015年7月21日通过政府检测部门验收,现正常安全运行,同意接收电/**是。免保开始日期以上述政府检测合格日期为准,免保结束日期为2016年10月20日”。已付款情况:2013年12月13日支付1,483,200元,2014年5月26日支付1,483,200元,2014年9月16日支付988,800元,2019年10月22日支付570,000元,2014年3月11日支付466,800元,2014年5月26日支付466,800元,2016年1月27日支付310,000元,2019年10月22日支付80,000元,以上合计5,848,800元。 另查明,**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00年11月29日成立,于2012年2月25日更名为**市中医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6年6月3日更名为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分院,于2017年1月10日更名为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分院(**市第二人民医院)。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与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分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与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分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与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分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项目代建管理局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均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该三份合同均合法、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将电梯安装完毕,经**回族自治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检验合格,并交付被告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分院(**市第二人民医院)使用,现质保期已届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及报酬。合同总价款为6,910,000元(货款4,944,000元+安装费1,556,000元+电梯井道整改245,000+签证165,000元),扣除已支付5,848,800元,剩余1,061,200元未付,本院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报酬1,061,2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513,360元,根据合同约定每延迟一日,违约****支付合同设备价款的万分之五,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本院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履行情况,对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计算至2020年1月,4.9%÷12个月×63个月×1,061,200元×1.3倍=354,892元,本院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原**市第二人民医院所有的权利义务由**市项目代建管理局承继,如发生纠纷**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市项目代建管理局承担连带责任,故对上述款项及违约金由**市项目代建管理局承担给付责任,由被告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分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项目代建管理局向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报酬1,061,200元; 二、被告**市项目代建管理局向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54,892元; 三、被告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分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利安伟业机电有限公司负担714元,由被告**市项目代建管理局负担8,7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