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23财保442号
申请人:新疆力***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工业园区二十里店镇化工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孟祥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鸿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东风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梁成,董事长。
新疆力***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鸿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力***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鸿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08,336元的财产,申请人新疆力***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保险单号码:PZPP2165010360000000018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力***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鸿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08,336元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562元,由申请人新疆力***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成泽
书记员 曾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