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3执2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阿图什市。
被申请执行人:新疆鸿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理人:梁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鸿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23民终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25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 波
审判员 沙阿吾列
审判员 萨尔散拜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包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