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有限公司、新疆鸿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1132号
申请执行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明晨街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鸿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县友好路南侧***天住宅小区9号楼3**201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鸿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呼图壁县东风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梁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的(2022)新0106民初354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鸿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新疆鸿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954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