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5民初973号
原告:奇台县*****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丁玉兵,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龙,系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合作社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许有德,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系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宏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城东大街4区3丘3幢1号。
法定代表人:相青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霞,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第三人:玛纳斯县玉萍苗圃,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兰州湾镇。
经营者:韩玉萍,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五彩家园小区37-2-7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鹏,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五彩家园小区37-2-701室。
第三人:昌吉市尚谊苗圃,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大西渠镇龙河村。
经营者:王志前,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土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镇龙河村五片区73号。
第三人:蔡成录,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原告奇台县*****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与被告***、许有德、***、新疆宏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第三人玛纳斯县玉萍苗圃(以下简称玉萍苗圃)、昌吉市尚谊苗圃(以下简称尚谊苗圃)、蔡成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奇台县*****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许有德、***、新疆宏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玛纳斯县玉萍苗圃、昌吉市尚谊苗圃、蔡成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奇台县*****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3月14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奇台县*****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61元,由奇台县*****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杨 磊 柯
人民陪审员 刘闯
人民陪审员 徐秀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