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2491号
原告:奇台县*****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宏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玛纳斯县**苗圃,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
经营者:韩**,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第三人:昌吉市***圃,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
经营者:***,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第三人:***,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原告奇台县*****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与被告***、***、***、新疆宏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第三人玛纳斯县**苗圃(以下简称**苗圃)、昌吉市***圃(以下简称***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奇台县*****专业合作社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奇台县*****专业合作社撤诉。
审判员 **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