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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奇台县西地镇西地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25民初3670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台县西地镇西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西地镇西地村。     被告: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城南门外。     被告:新疆宏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东大街4区3丘3幢1号。     原告**与被告奇台县西地镇西地村村民委员会、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宏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19元,减半收取26,96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