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8执8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宏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照壁山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照壁山乡。
法定代表人:***,系该乡乡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宏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照壁山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木垒县照壁山乡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8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木垒县照壁山乡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宏源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69816.36元及以269543.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木垒县照壁山乡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木垒县照壁山乡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021年5月21日、2021年6月13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27日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保险部门、工商部门、民政部门、税务部门、不动产部门、银行部门、网络资金部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前往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被执行人居住地查询被执行人木垒县照壁山乡政府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
1.**被执行人木垒县照壁山乡政府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木垒县照壁山乡政府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3.**被执行人木垒县照壁山乡政府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
4.**被执行人木垒县照壁山乡政府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
5.**被执行人木垒县照壁山乡政府名下无收益性保险。
6.经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木垒县照壁山乡政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宏源建筑公司进行终本约谈,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了本案中采取的执行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宏源建筑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均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69816.36元及以269543.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未能执行,执行费3947元亦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