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攀西民初字第125号
原告成都华西生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温哥华广场第三十三层A座。
法定代表人黄先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林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市攀煤联合焦化有限责任人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龙洞。
法定代理人曹洪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西生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攀煤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华西生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西生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华西生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成都华西生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 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远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