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4执9号
申请人成都华西生态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温哥华广场第三十三层A座。
法定代表人黄先友。
被执行人攀枝花攀煤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龙洞。
负责人曹洪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攀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正常履行,申请人向我院书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攀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 光
执行员 曾世玲
执行员 樊俊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苏 颖